怎样确定交通事故管辖法院,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发布时间:2022年7月8日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Tags: 怎样确定交通事故管辖法院,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张家和律师,蚌埠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家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怎样确定交通事故管辖法院,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起诉。那么怎样确定交通事故管辖法院,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冷静下来报警,等待交警前来进行处理,然后进行认定。当事人在交警的主持下可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怎样确定交通事故管辖法院,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怎样确定交通事故管辖法院,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1、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地域管辖,依据的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定。

  从地域管辖来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地域管辖,依据的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最习惯的诉讼方式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不仅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级别管辖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地域管辖是可以选择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级别管辖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地域管辖是可以选择的,并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能得到补偿的多少与地域极为相关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会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所以,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获取更高赔偿和节约诉讼成本两方面出发,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纠纷在哪个法院起诉更有利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一般都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起诉,事故致人伤亡的是一种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发生地的法院。不过《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也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均衡,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的。但是如果权利人的住所地比受诉法院标准更高的,按照住所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所以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在起诉肇事方及其相关人时,一定要比较一下,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原告住所地的赔偿标准、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的高低,如果原告住所地的赔偿标准是最高的,那么选择被告所在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都可以,赔偿标准按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定;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最高的,就应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诉讼;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最高的,当然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怎样确定交通事故管辖法院,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的相关内容。综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我们都知道保险公司为车辆做车险,有私家车及其他车的种类,但是针对私家车网约载客出现事故,照理说是可以有车险的,但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可以拒赔吗下面就结合案例给大伙说说。

  随着网络与经济的发展,便有了网约车,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有各种纠纷。网约车其多为私家车载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保险公司对于网约车又是怎样的约定例如,私家车网约载客,但是发生了事故,作为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一、基本案情:;易到;专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

  3月1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沪上首例判决的涉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李先生来自安徽利辛。去年8月26日17时43分,他驾驶江苏牌照小轿车由北向东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庭安路路口,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经浦东交警支队认定,李先生因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案外人无责。

  而就在事故发生10天前,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17日0时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47万元。事故发生后,人保上海分公司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车辆全损,损失金额为5.47万元。李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理赔,谁知2016年9月30日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我公司对本起案件商业险予以拒赔;。

  李先生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李先生于是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付施救费300元、车辆损失5.47万元,共计5.5万元。

  二、庭审:

  1、保险公司:私家车网约载客增加标的危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先生是在用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

  庭上,被告提供了一份《谈话笔录》。当时,被告工作人员询问:你从事什么工作原告回答:易到司机。工作人员询问:当时你在张杨北路干什么原告回答:在做易到专车订单,我接了一个订单就直奔客户目的地,后发生交通事故。

  被告还提供了短信截屏,信息抬头均为;易到;字样,短信内容均显示为订单信息。2016年8月26日周五17:54分的短信信息显示:[易到]-订单取消-您将于8月26日17:35服务的订单已被乘客取消。

  被告认为,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十六条第二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据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赔付。

  三、案例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1、首先,被告是否履行了保险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

  在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项下有五条重要提示,其中第四点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对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且被告《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亦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原告以保险人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来否认保险条款的约束力,法院不予采信。

  2、其次,涉案事故车是否改变了营运性质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谈话笔录,原告自认职业是易到司机,在张杨北路是为了易到用车接单。结合商业险保险单,清晰载明车辆的营运性质为非营运。众所周知,易到用车APP隶属于网约车范畴,原告从事易到用车服务,实际上改变了事故车辆的非营运性质。

  3、最后,原告是否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驾驶员驾龄条件

  经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第十五条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根据被告提供的车辆信息截屏,涉案车辆的司机信息登记为万某,在易到用车平台的参与分为47,200、司机登记为LV2;驾照取得日期为2011年7月12日。而从原告提供驾照信息看,他初次领证日期为2016年1月11日。显然事故发生时,原告并不具有驾龄满3年的驾驶资格。

  四、判决:

  1、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原告在驾龄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以万某的名义将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未通知被告,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伴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原告在驾龄未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用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属被告商业险免赔范围,法院对被告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抗辩,予以采信。浦东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法官说法:

  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可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保险公司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这是因为,与家庭用车辆相比,营运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就更高。也就是说,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保费自然要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针对当前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情况,浦东法院准备向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096909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