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和律师,蚌埠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交通事故撞人保险不赔偿标准有哪些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当事人不能自动移动车辆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无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都必须报警;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仍然应该报警。
交通事故中撞到人以后,基本上都是驾驶员承担全部的,即便是行人违章,但是在驾驶员没有礼让行人的情况下,驾驶员肯定是要承担赔偿的。一直以来在交通事故中都是按照实际财产损失赔付的,走保险也是一样的,赔偿标准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一、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交通事故护理费
1、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护理而支出的护理费。
二、交通事故护理费怎么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护理费期限
护理期限,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3款规定,按照以下情况确定护理期限:
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如何确定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时间则需根据伤情及医疗机构意见而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时就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则护理期限为住院的时间;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护理的,则根据出院医嘱中建议护理的时间确定。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虽然有涉及到护理费这一项,但并不是所有事故中都实际需要作出护理费的赔偿。一般是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确认受害人确实需要由他人进行护理的,从而产生的有关费用,那么才需要赔偿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