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

发布时间:2023年1月23日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Tags: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怎么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

 张家和律师,蚌埠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发的事故,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往往需要判断是哪一方的,这个时候我们常常需要进行交通事故的审核,那么如果有的人对交通事故的审核不符或者是有所异议,这个时候可以通过交通事故的复核来重新进行交通事故判断。那么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xx


  性别:


  年龄:xx岁


  民族:


  籍贯:xx镇人


  地址: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


  3、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


  1、根据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 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 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依法确定事故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支队


  申请人:xxx




  二、交通事故复核需要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是申请人希望通过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的机构进行申请,来对自己进行一个从轻处罚。


  过程往往需要提交大量的资料和相关的文件。


  1、主要是由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以及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申请书,还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是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如果交通事故中一方死亡的,还需要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等证明死者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3、如果申请人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的,还需要将自己的亲笔签名交给第三方以及委托机构,或者是交给相关的律师。


  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或者是有关机构,接到了申请书之后,必须在30天之内作出决定,可以是维持原判,或者是变更撤销原判,这些结果一旦作出了,就必须要重新送达给原相关部门。原相关部门在接到了上一级公安机关下达文件之后,应当在五天之内作出重新的判断。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多久可以出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 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 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 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 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 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 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 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当事人对认定不满的,要及时提出,否则过期就申请无效了。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中,要写清事故双方情况、事故现场情况、请求复核要求及事实与理由等。最好能够附上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公安机关。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

  交通事故的通常情况下都是有交警部门认定的,但是大家或许不知道交警部门是根据什么进行交通事故的认定,事实上交警部门是根据交通事故的认定划分原则来认定的。因此接下来由将带来交通事故认定划分原则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交通事故认定划分原则


  行为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人即应当承担民事。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人的事故。


  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 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的占多数。 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反之负次要及以下。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谁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二是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 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仅限于民事,并非交通事故。


  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


  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


  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 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一般来说,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而根据合理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结果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即结果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是非常必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应强调驾驶人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避免 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要求,留给其精神和身体以适度的自由空间。判断驾驶人员时,不应仅看其是否违章,还应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义务,因为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现实交通的复杂状况;


  如果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三、如何审查事故认定书


  由于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认定书的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审查的原则。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作出重新判定。3.审查事故认定的是否得当。


  质证原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不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认定成立的证据。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划分原则以及交通事故认定的构成要件。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如何审查事故认定书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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