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7日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引言:未交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找法小编也向您介绍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认定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9日,文某买了一部新车后,回家取钱去办理交强险途中,遇毕某突然横穿公路,导致文某因避让不及而将其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文某负次要责任。后毕某共花去医疗费用9000余元,连同落下9级伤残的损失共计6.9万元。由于文某与毕某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毕某遂提起了诉讼。法院却未考虑文某只负次要责任,而判决文某赔偿毕某6.9万元,即等于让文某承担了全部责任。
  新车也必须在办理交强险后方可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也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无论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车,只要未办理交强险均不得上路。同样,文某不得以自己所开的是新车甚至正准备去办理交强险而例外。
  【评析】
  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并非是损失分担的唯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正因为文某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毕某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对应赔偿,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文某必须就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
  文某应承担相当于交强险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鉴于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均在限额之内,自然也就必须全部由文某承担。只有在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或不在限额之列的损失,才能按事故责任分担。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认定
  依据《民法通则》、《交通安全法》、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各法院的审判实践和本人的办案经验,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作如下总结:
  步骤/方法
  机动车发生事故产生损失的,首先由机动车投保第三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发生事故的各方按各自责任的大小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法院认定责任的证据基本上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认定书”的认定不属实的,法院可以不采信“认定书”而采信其他证据据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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