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吴军发等诉被告

发布时间:2016年2月7日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原告吴军发(反诉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住天津市和平区荣纪大街113号。
委托代理人吴刚(原告老乡),男,27岁,中国证监会职员,住本市海淀区五道口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委托代理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明(反诉被告),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吴军发。

法定代理人吴军发(吴明之父)。

原告吴鑫(反诉被告),男,199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吴军发。

法定代理人吴军发(吴鑫之父)。

原告杨枝伍(反诉被告),女,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复兴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寰(反诉原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03号楼1508号。

委托代理人曹剑峰,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军发、吴明、吴鑫、杨枝伍诉被告刘寰道路赔偿纠纷,被告刘寰反诉原告吴军发、吴明、吴鑫、杨枝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柴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军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告吴明、吴鑫的法定代理人、原告杨枝伍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寰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军发、吴明、吴鑫、杨枝伍诉称: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在宣武区南二环路菜户营桥东侧,被告驾驶“奥拓”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行驶时,其小客车前部将正在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曹志秀撞倒,致使曹志秀当场死亡。被告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而且汽车制动不合格,造成曹志秀死亡的严重后果。交通队认定我们各负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我们认为不公正。

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痛苦,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利益损害。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12022.5元、被抚养人吴明、吴鑫及杨枝伍的生活费74480元、死亡赔偿金12992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8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刘寰辩称: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我没有异议。当时我在二环主路上正常行驶,曹志秀横穿二环主路。在紧急避让时,我只得到不允许“奥拓”车行驶的车道内行驶。由于曹志秀的失误引发了这起事故,故她应负事故全责。对交通队的事故我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已先期支付给原告10000元。现同意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吴明及吴鑫的生活费、亲属办理丧事的合理的火车费及长途汽车费用,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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