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星律师事务所尹远敏律师:你不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你虽是该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但不是车辆实际所有人,更不是事故责任人和车辆运行的支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