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后未过户发生事故是否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6日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万先生:2012年10月,我将自有的家用轿车一辆卖给陈某华,并签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车辆交付日期以及有关规费的承担和风险的转移,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3月,陈某华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七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在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把我也起诉了。我是否要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江西洪星律师事务所尹远敏律师:你不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你虽是该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但不是车辆实际所有人,更不是事故责任人和车辆运行的支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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