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遭遇车祸以后,公司以为车祸并不是在职工的下班线路之上,不能认定这一事件为工伤,回绝赐与职工工伤保险报酬。余姚律师钱某了解到,就在最近,当地法院对这起特别的休息争议胶葛进行了休庭审理。
事发当天,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老婆江某沿永武二线西往西方向行驶。
当车行驶至某一路线段时,他们撞了一个翻了隔绝带,横穿马路的路人罗某。刘某的老婆江某,受了伤,送到医院并没有抢救过来,死亡了。
交警部分认定刘某因为雨天驾驶路面较滑,在行经村落地段的时候,并没有减速,遇偶然发生的事件来不及反应,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缘由,应负主责,而老婆江某并没有义务。
余姚律师钱某了解到,老婆江某是在下班途中产生的这起车祸,并且没有为事故负责的义务,因而2011年二月二十日,刘某向当地的人事休息社会保障局提出了请求,希望认定妻子为工伤。
去年九月,公司又将刘某等人告上了法庭,不想支付江某的工伤保险报酬。
死者的家眷则提出的异议,事故发生的时候,死者的发生事故的村口,变乱所产生地便是死者下班的必经之地。原原告两边辩论不下。
经审理,法院以为电器公司所供给的证据不能证实江某不是在上放工途中产生交通变乱。余姚律师钱某了解到,江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供需关系,江某在下班途中,蒙受非自己重要义务的交通变乱死亡,已认定为工伤,应享用死者应得到的工伤保险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