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10月8日,材料公司与其职工刘某签订协议,约定刘某将其购买的车牌号为苏dg3241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在材料公司名下为其承运货物,材料公司支付刘某运费。2005年8月22日,材料公司为该车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保险期限自2005年8月22日起至2006年8月21日止。2006年4月9日,材料公司驾驶员王某在驾驶该车为公司提货途中,与杨某驾驶的苏dg61oo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材料公司在对杨某车辆和人身损失作出109006元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0404.8元。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系营业车辆,材料公司以非营业车辆投保,故根据保险单中“投保人隐瞒事实,营业性车辆按非营业性车辆投保,出险后根据本公司保险条款二十九条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的特别约定,拒绝赔偿。双方经协商不成,材料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80404.8元。
[争议]
本案中就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以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投保货车为刘某购买,挂靠于材料公司名下为材料公司运送货物并收取费用,具有了经营性和盈利性,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