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私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本站原创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私了)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各方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要么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有关费用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通常所说的私了。要么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前一种方式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但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如果一方基于种种原因又反悔,不愿履行,是否合法?对此要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判断其合法性。
    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既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而反尔”,随意反悔。
    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约束力的例外情形: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其本质上还是基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违反当事人的本意。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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