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吗?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0日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096909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