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点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9日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Tags: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点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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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是怎样的

  诉讼案件的审理,在不同的法院在不同的地区进行审理,得到的可能是不同的结果,而为了能够使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很多人都会在第一次诉讼失败之后,进行第二次诉讼,那么,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是怎样的呢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是怎样的


  答辩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陈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李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诉被答辩人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钟某某交通事故致曹某某、陶某某死亡的民事损害赔偿二审一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周叶锋律师作为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评议参考:


  1、关于死者曹某某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认定问题。死者曹某某随父母长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在深圳的幼儿园学习3年,虽无经济收入,依靠父母抚养,其主要生活学习支出都来源于城市,因此死者曹某某理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民他字第25号]的有关规定,都没有明确排除在城镇生活,但无经济收入者就不能依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同时,因户籍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已被法学理论界和众多司法实例所否定。尤其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的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的案件,更应按同一个标准执行。因此,本案中曹某某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2、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限额再按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因此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限额再按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3、关于本案划分承担比例问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赔偿比例为60%-90%之间。本案中,答辩人曹某某虽属无证驾驶,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并无任何其它违章行为,其无驾驶证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和《检验报告》,肇事车辆本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前后制动不灵,转向指示灯不亮,根本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就行驶部分而言,本次事故完全在于被告一和被告二。加之被告肇事后逃逸,耽误了抢救时间,加重了损害结果。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按9:1比例划分赔偿的承担为宜。


  4、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问题。依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机动车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足额的得到相应的赔偿。虽然在车险合同中有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应由肇事者承担赔偿。但这种规定仅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即仅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才有效力,是一种;对内效力;,而对受交通肇事损害的第三者来说,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三就当按照保险法和车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先行承担对两位死者、一位伤者的赔偿,而保险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赔偿划分与承担,应由他们另行处理。


  5、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分开,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被列为财产损失部分,;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在这里,死亡赔偿金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方式,两者并不具包容关系,更不能两者相抵。广东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也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当事人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的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方不仅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而且也不应以被告是否追究刑事来作为三位被告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6、答辩人曹某某确为死者夫妻共同收养多年,因死者夫妇两人户口薄分开,所以曹某某户口只能落在死者之夫曹某某的户口内。一审判决仅以曹某某户口不在死者陶某某户口薄内,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理据不足。


  7、答辩人陈某某虽有退休金,但数额很少,现其年老多病,还要承担对妻子的扶养,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理应获得扶养费的赔偿。另外,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亲属共来十几人,其路费及误工费也理应获得赔偿。


  8、被告人钟某某量刑偏轻。钟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故意逃逸,归案后也未向死者家属给予任何赔偿,理应从重惩罚。而一审判决仅以其认罪态度较好这一理由,即从轻处罚,明显属于罪刑不相应。




  二、交通事故二审多久开庭


  交通事故二审多久开庭没有明确规定


  若是民事案件,二审立案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二审没新证据还开庭吗


  可以不开庭,具体由法院裁定是否开庭,没新证据会维持原判。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看完本文之后,我们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对于二审上诉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开庭就要根据法律的决定,一些不用开庭的案件二审法院是可以不开庭进行判决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是怎样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大致的了解,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是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点怎么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实务中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比较严重,被害人往往还在住院或者还在治疗过程中,那么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呢接下来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有效期间,超过此期间,权利人即失去法律的保护。因此,如何确定期间的起算对权利人至关重要。接下来为您介绍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点怎么确定。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其依据是《民通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交警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但法院仍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书的,法院不予受理。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 30 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之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收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4、治疗终结之日。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无法界定具体时间。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但是伤残评定之日虽然以确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内固定手术,在伤残评定时尚未进行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确定,实务中还存在以二次手术终结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情况。


  5、肇事司机逃逸并在上述时间之后查明的,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点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伤往往当场即可发现。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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